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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议事规则(暂行)

2018年04月11日 15:13  

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具有议事与表决权。议题涉及学术、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问题时,教师代表参加会议;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时,工会委员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党委书记和院长研究确定其他需要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商定,涉及党委的工作事项由党委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学院党委和院长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会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特殊情况下,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也可委托其他学院党政联系会议成员主持会议,但必须出具书面委托意见,并归档保存。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如有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须征得参会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议题。

四、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在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党委书记和院长必须同时参加;讨论其他问题,至少有一位党委书记和院长到会。

五、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由主持人确定专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参会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表决同意意见等于应到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人数一半时,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紧急情况下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决定。

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应主动回避。

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须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要向党委书记和院长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未到会原因,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果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上一条:康复医学院关于加强政治学习的有关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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