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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医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10月30日 14:55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康复医学院根据《河南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落实我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预算管理

学校预算由计划财务处编制。我院预算由主管院长按照分管工作领域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编写预算,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上报学校计财处。预算执行按照学校《河南中医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严格预算数控制。我院各项业务支出严格按照预算额度进行审批,依照各项专项经费预算开展相关各项业务活动,严禁出现超预支执行的情况。

二、支出管理

支出是我院开展教学、科研、业务辅助、学生活动及其他发生事业支出的各项费用。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

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业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购置的图书等参考资料及实训中心购买用于教学的耗材等方面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和学生活动费等。

其他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事业支出。内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接待费和其他费用。

三、资产管理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我院资产由专人负责按照计财处及国资处相关规定管理。

四、借款和经费报销暂行规定

按照学校规定,我院学校正式员工,因工作需要,在学校规定的经费指标和核定的使用范围内,均可借支公款。

借款一律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的各项应如实填写清楚,金额不得涂改,必须准确填写用款人姓名和还款期限,由具备经费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审批方为有效。如需办理预借支票,还应填写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及账号。

凡借支差旅费(含开会、调查研究、考察学习等),应附上有所在单位领导批示意见的开会或学习通知复印件,并填写出差地点、出差人员名单。具体参考附件1《河南中医药大学康复医学院工作人员出差管理办法》

借款购买一般设备、物品等,应写明设备、物品名称,供货单位完整的名称。购买大批、大型、精密贵重的专用仪器设备,经过康复医学院班子研究决定后,报经校领导批准,方可凭购买合同借款。

各类维修、基建项目,必须按有关维修及基建项目管理的规定,事前经过康复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预算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核和统一招标,签署意见,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将报批文件交财务部门安排资金计划后,方可借款。

借款原则上一借一清。前借未清,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新的借款。借款应在还款期限内报账,财务部门应定期催报借款,原则上当年借款应在当年冲账。

对非现金使用范围内的、一次性预借1000元以上经费的,原则上不支付现金。用款时须先借支,用转账支票付款或银行汇款。

凡经费实际支出超过本单位或本项目的经费预算和经费指标的,不予借款,解决资金来源后方可借款。

五、审批和违规处罚

为了规范财务支出行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保证学院各项财务开支行为合法、合理、合规,特制定本办法。

我院各项经费管理,按照业务归口和职能权限落实经费管理负责制。主管领导和专项经费承办人,具体对所辖经费的开支使用负责。经费管理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经费的审批和管理责任。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审批权限的开支。

严格执行学校经费使用审批权限规定。经费的开支使用应严格执行报领、审批和审核手续。经费责任人在规定的权限内,对所管理的经费开支履行审批权。

每项经费的核销,由具体经办人在规定的金额标准和开支范围内逐级报批,不得越级、越权和越项审批经费。每项经费报批必须有主管院领导签字审批。在报销经费时,经办人和审批人不得一人办理。

借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借款冲销手续。对于超过规定期限的,财务处定期发出催款通知,借款人在一周内无反馈意见的,财务处暂停该借款项目经费的支付。

借款人如有未清理借款已离开本校或本单位的,其欠款由原借款审批人负责。

对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不归还借款者,除停止项目经费支付外,财务处在校园网上公布借款人名单。涉及违法违规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学校对经济活动中所引发的财务开支实行“行政负责人”审批制度。我院各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财务开支的审批,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第一级由科室主任负责审核签字,第二级审批需要主管领导(副院长或副书记)审核签字,第三级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签字核查。审核流程按照附件2《康复医学院财务开支审批单》。

本办法参照《河南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制定详见附件3。

康复医学院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1

康复医学院公务出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出差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制定依据为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河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62号)、《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等文件精神。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公务出差的所有人员。

一、公务出差包括国内和出国(境)考察、学习、学术交流、工作交流、培训等。

二、公务出差坚持预算管理、外出审批、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审批把关要坚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

1.明确出差目的意义,不准参加无价值考察学习交流会议。

2.明确出差线路,不准到与考察学习交流和会议无关地点。

3.明确出差时间,不准超出批准期限。

4.明确出差人员,不准增加与考察学习交流会议无关人员。

5.明确出差费用,不准擅自提高费用,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三、公务出差审批流程

个人向科室主任申请批准后,再经主管院长审批备案,最后由院长签字批准。所有公务出差纳入考勤管理,出差需要填写出差审批表,办公室备案。附《康复医学院出差审批表》。处级领导干部出差按照《河南中医学院公务出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附《河南中医学院公务出差管理办法》。

康复医学院

2018年10月16日

附件

河南中医药大学康复医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

出差人

工作部门及职务

出差线路

出差事由及费用支付单位

会议、培训费用支付单位

拟出差

时 间

自月日至月 日

科室主任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部门主管领导(副院长或副书记)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填表人:

备注:

1.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表,报科室部门、各级主管领导审批,若属会议培训、

调研等活动的需附会议、培训通知等证明。

2.本表主管院长签字后,复印由办公室留存,作为请销假备案依据。

3、我院处级干部出差参照《河南中医学院公务出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附 河南中医学院公务出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出差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依据为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河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62号)、《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等文件精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公务出差的所有人员。

公务出差包括国内和出国(境)考察、学习、学术交流、工作交流、培训等。

第四条 公务出差坚持预算管理、外出审批、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审批把关要坚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1.明确出差目的和意义,不准参加无价值的考察学习交流和会议。2.明确出差线路,不准到与考察学习交流和会议无关的地点。3.明确出差时间,不准超出批准期限。4.明确出差人员,不准增加与考察学习交流和会议无关的人员。5.明确出差费用,不准擅自提高费用,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因公出差人员必须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本人填写《河南中医学院公务出差审批表》,说明组织单位、申请事由、起止时间、具体线路、人员构成和人数、费用预算、经费来源以及需要学校出具的相关材料等情况。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正处级干部因公出差,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批;副处级干部须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处级以下干部须经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时,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处级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的规定》(院党字〔2014〕14号)和《河南中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院政字〔2013〕18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国(境)的审批。处级干部出国(境)除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外,还需提前15天报学校党委审批,其他人员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经费开支

第六条 公务出差实行预算管理。计划财务处严格按照年度经费预算控制学校公务出差总额(各部门当年申报年度预算时需将此项经费细化);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以及非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横向经费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限额执行。

第七条 国内公务出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执行。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河南中医学院外事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院党字〔2012〕22号)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厉行节约,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负责监督、检查、审计各部门、各单位的执行情况。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公务出差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将追究当事人和审批人责任,按照校规、校纪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2

康复医学院财务开支审批单

日期

经费来源

部门

金额

申请经费

开支内容

申请人

签名

科室负责人

意见

主管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3 《河南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预算管理

第一条 学校预算的内容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二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量入为出,基本平衡。这是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确定收入的基础上安排支出。

(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在保证人员经费,保证教学等日常运转经费的前提下,兼顾学校的其它需求。

(三)科学规范,协调发展。科学确定分配定额,合理分配各项经费,促进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基本建设等工作协调发展。

(四)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坚持量力而行,从客观实际出发,在经费分配上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

学校预算由计划财务处编制。预算编制前,计划财务处要与各部门进行沟通,各部门根据当年实际工作需要列出经费收支预算,由主管领导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轻重缓急列出顺序,主管财务校长和各主管领导进行沟通后,计划财务处根据当年上级批复的预算和学校收入实际状况及各单位预算申请数编制出校级预算的建议方案。

第四条 学校预算审批程序

学校预算由计划财务处提出建议方案,经主管院长同意,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议批准并召开学校财务工作会议,下达各部门经费预算通知。

第五条 学校预算的调整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的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报请主管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根据国家规定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其调整程序与预算编制的审批程序相同。

第六条 学校预算一经确定,财务部门和各部门、单位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者增加无预算的支出项目,严格实行刚性预算。对超出预算或者无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应拒绝办理。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八条 学校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等。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以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九条 学校各项收入由计划财务处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侵吞学校收入。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计划财务处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审计、监察、计财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计财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计划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

第十三条 各项收费、收入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全校的发票、收据归口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十五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均由计划财务处会同纪委、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核定各单位的收费范围、标准后,再实行收费,并对收费单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 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接待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业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图书馆、实验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校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和学生活动费等。

社会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八条 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正确归集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摊。

第十九条 学校的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学校财务部门应根据校级预算和单位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的支出预算由计划财务处提出建议方案,报院长同意,院长办公会审定,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支出预算的调整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部门经费部门负责人审批,专项经费由相关的职能部门管理、主管校领导审批,不可预见费和大额专项支出应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以上所有经费支出,凡单笔支出3万元以上的,需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加签,以便全面掌握财务运行情况,控制大额支出,完善内控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各单位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单位勤俭节约办事业,部门经费按“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管理。

第四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结余包括:经营收支结余、专项资金结存、事业收支结余。

经营收入结余是指学校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产生的年度收支差额。经营收入结余应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

专项资金结存是指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在当年尚未使用完而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形成的结存。

事业收支结余是指扣除经营收支节余和专项资金结余后可供学校结转事业基金使用的结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供分配的结余(经营收支结余和事业收支结余),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事业基金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年度终了,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结算,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帐;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结余分配的审批程序,同学校预算审批程序。

第五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设置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专用基金。

修购基金是指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收支节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贷学金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条件成熟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置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计划财务处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三十四条 各项专用基金应归口在计划财务处管理。由计划财务处设置专门帐户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根据规定的来源渠道,在资金进入计划财务处帐户后,方能安排使用,不得未提先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节 流动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三十九条 现金及存款的管理

学校及各单位都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管理。全校所有财务单位,原则上均应在校计划财务处出纳科开户,部分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外开户的,由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方能办理。

第四十条 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至少应半年清理一次。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款项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财务部门可在单位预算经费中扣回或从个人工资中扣回。

学校建立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坏帐核销制度,具体程序另订,未经许可,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帐损失。

第四十一条 借出款的管理

借出款是学校借给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或有关校办产业的各种周转金性质的款项。借出款期限一般为半年或者一年以内。

各部门、单位应按时、足额地将借款归还给学校。财务部门也应在借款到期前及时地催还。对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单位,财务部门可从有关经费中扣还。

第四十二条 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学校计划财务处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具体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订。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是指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卖价款收入,闲置零星、低值固定资产变卖价款收入等。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由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转入修购基金,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计划财务处应配合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做到固定资产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计划财务处应配合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

第三节 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计入无形资产。学校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均计入学校事业支出。

第五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支出一次摊销,直接计入事业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无论使用权还是所有权)的转让,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无形资产转让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学校事业收入。

第四节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外投资是一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应统一由国资处会同计划财务处、校产公司、科研处、审计监察室等有关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及各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法定评估机构原则上由计划财务处、国资处、校产处、科研处等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有关技术入股形成的对外投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附件1:

河南中医学院财务开支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支出行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保证学校各项财务开支行为合法、合理、合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经济活动中所引发的财务开支实行“行政负责人”审批制度。学校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开支的审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将本人亲笔签名作为本单位财务支出的印鉴预留计划财务处,以备核查。

第三条 有财务开支审批权的各级领导要正确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力,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学校预算,大力倡导勤俭办事,积极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学校各项开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业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但学校制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能违反国家和地方法规。

第五条 有经费预算指标的财务开支审批规定

(一)人员经费开支的审批

1.在职职工的各种工资薪金(如:基础工资、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夜班工资、教师课时费、节日慰问费、社会保障缴费、职工探亲费、住房公积金等)、离退休人员有关经费及其他人员经费(返聘人员的薪金、外聘人员的薪金、临时工工资、长赡人员补助)等由人事处审查或审批。其中:

(1)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规定范围和标准确定由学校定期发放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由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2)学校向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经费发放的节日慰问费、一次性奖金和一次性津补贴,由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查、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院长或院长授权的校领导审批。

(3)临时工工资,由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经人事部门批准后,填制临时用工工资发放表、加盖人事处公章,经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后发放本人。

(4)其他人员经费,依据学校年度预算文件执行。

2.学生的奖学金、贷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金等人员经费先由院(部)评定后,再报学生处主要负责人审查,经上述程序审查后,报院长或院长授权的校领导审批。

3.外籍教师的薪金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主要负责人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审批。

(二)各单位预算包干经费开支的审批

各单位的预算包干经费开支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行政负责人借款或报账应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的配偶及亲属借款或报账应由本单位的其他领导审批。包干经费开支的审批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用包干经费购置图书资料,报账前须到图书馆办理登记手续。

2.用包干经费购置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工具、量具、低值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等),报账前须经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3.职工出差因特殊情况乘坐超标准交通工具(如飞机、快艇等)和超标准住宿的费用报销,由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用预算包干经费开支接待费,必须遵守“从严控制、厉行节约、确有必要”的原则。报销时应说明接待费开支的原因。计划财务处应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定期分析各单位的接待费开支情况,完善学校接待费管理办法。

(三)专项经费预算开支的审批

学校各种专项经费预算的开支实行经费使用单位审查、经费归口单位审批、财务报账审核的管理办法。各专项经费审查、审批要求依据学校年度预算文件执行。

第六条 不可预见支出的审批

学校预算安排的不可预见费费主要用于事业发展进程中所发生的必须由学校开支的不可预见性支出,此项经费支出依据学校年度预算文件执行。

第七条 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

科研经费的开支审批按学校制定的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代管经费开支的审批

代管经费的开支由拥有该经费支配权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计划财务处与本单位(部门)共同制订的《细则》审批。在学校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开支人员酬金时,须先在计划财务处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由于涉及开支的合规性审查及资金安排,除上述审批程序外,一次性开支在3万元以上的,须由财务负责人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商定并签署意见后办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财务开支行为,计划财务处有权制止和纠正并上报学校,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不包括校办产业、校后勤服务单位等独立核算单位的内部财务开支,独立核算单位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财务开支审批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审批权限若国家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河南中医学院借款和经费报销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范的会计工作秩序,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本部、校办产业、附属医院的各级部门和单位,办理各项经费往来业务和财务报销手续,必须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领导人对本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第四条 财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工作。相关岗位(党政办公室、教学办、科研与研究生办、康复实训中心、学工办)工作人员应按照岗位责任制要求做好借款、报销及催款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借 款

第五条 学校正式员工,因工作需要,在学校规定的经费指标和核定的使用范围内,均可借支公款。

第六条 借款一律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的各项应如实填写清楚,金额不得涂改,必须准确填写用款人姓名和还款期限,由具备经费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审批方为有效。如需办理预借支票,还应填写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及账号。

第七条 凡借支差旅费(含开会、调查研究、考察学习等),应附上有所在单位领导批示意见的开会或学习通知复印件,并填写出差地点、出差人员名单

第八条 借款购买一般设备、物品等,应写明设备、物品名称,供货单位完整的名称。购买大批、大型、精密贵重的专用仪器设备,报经校领导批准,方可凭购买合同借款。

第九条各类维修、基建项目,必须按有关维修及基建项目管理的规定,事前报预算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核和统一招标,签署意见,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将报批文件交财务部门安排资金计划后,方可借款。

第十条 借款原则上一借一清。前借未清,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新的借款。借款应在还款期限内报账,财务部门应定期催报借款,原则上当年借款应在当年冲账。

第十一条 对非现金使用范围内的、一次性预借1000元以上经费的,原则上不支付现金。用款时须先借支,用转账支票付款或银行汇款。

第十二条 凡经费实际支出超过本单位或本项目的经费预算和经费指标的,不予借款,解决资金来源后方可借款。

第十三条 学校非正式人员不予借款。已经借款的,一经发现,应立即退回公款,已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审批人追回或赔偿。

第十四条 凡借款3个月以上的人员及借款用于在建工程或设备购回待验收,需要较长时间的,借款人应主动向财务部门作出书面情况说明,若收到财务部门发出的催报单后,一周内无反馈意见的,暂停借款。

第十五条 各类因公借款,在工作事项完成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的,财务部门将在其个人工资奖金中扣除借款。

第三章报 销

第十六条 办理各项报销业务的,须先将原始凭证整理有序。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付款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制日期,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开具的转账支票,抬头的填写须与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上的全称相符。

第十七条 报销凭证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规定,取得票据后应及时报销。跨年度的发票,特别是开具发票时间到报销时间超过一年的,原则上不予报销。报销收据只限于国家法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往来票据。自制收据和白条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凡购买图书、资料、教材、文具、办公用品和汽车配件(维修)的,必须附书籍、文具、用品和配件(维修)清单;凡购买电脑配件的,除墨合、色带等消耗品以外,其他所有电脑配件均须到固定资产登记部门登记入账。

第十九条 报销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必须附固定资产登记表。价值未达标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耐用物品,也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凡以领款单报销的,如教师兼课费、卫生津贴、评审费、加班费、劳务费、困难补助、放射补助、奖学金等,须有经费负责人、经办人签名,签收栏应由本人签名,原则上不得代签代领,不得虚报冒领;属于个人所得税计征范畴的,财务部门将依据国家税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税额。支付校内临时合同人员工酬的,须填制临时用工工资发放表、填盖人事部门临时工工资审核专用章,单位负责人签名后发放本人。支付校外人员劳务,应提供其身份证号码。发放对象为校内计扣工薪所得税者,原则上合并在当月奖金中划付本人。

第二十一条 报销差旅费时发现与出差地点不符或无故绕道者,不予报销;参加会议的,应持会议通知或证明;出外考察学习、科研调查、社会调查等,须经校主管领导签批意见,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报销进口设备的,应附进口设备的批文、中文版的购销合同、验收合格证、报关单、固定资产登记表等。报销工程款的,必须附相关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署的注明收费依据的验收报告及施工现场签证单、工程合同书、工程预决算表、工程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经办单位事前有关经费计划的呈批件报告不得单独作为报销凭证。事后报销时,应按报销程序附相应的报销票据和呈批件,报具备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报销。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现金的使用、报销范围如下:

(一)人员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评审费以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非现金使用范围内、金额1000元以上的款项原则上要以转账支票或银行汇款的形式支付。学校各单位之间的相互收费,均应办理内部转账手续,原则上不支付现金。

第二十六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始凭证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原签发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遗失车船票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证明人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第四章 审批和违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项经费管理,按照业务归口和职能权限落实经费管理负责制。单位、部门领导和专项经费承办人,具体对所辖经费的开支使用负责。经费管理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经费的审批和管理责任。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审批权限的开支。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学校经费使用审批权限规定。经费的开支使用应严格执行报领、审批和审核手续。经费责任人在规定的权限内,对所管理的经费开支履行审批权。

第二十九条 每项经费的核销,由具体经办人在规定的金额标准和开支范围内逐级报批,不得越级、越权和越项审批经费。

第三十条 经费管理负责人本人办理公务所需报销的经费,须由本单位另一位正职领导审批。在报销经费时,经办人和审批人不得一人办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借款冲销手续。对于超过规定期限的,财务处定期发出催款通知,借款人在一周内无反馈意见的,财务处暂停该借款项目经费的支付。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如有未清理借款已离开本校或本单位的,其欠款由原借款审批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不归还借款者,除停止项目经费支付外,财务处在校园网上公布借款人名单。涉及违法违规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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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分队成员为当地民众测量血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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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玲莉老师为当地民众进行耳穴压豆耳穴贴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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