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质量,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河南中医药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共同治理、教授治学、分级授权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和职权,尊重并保障其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教师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推动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组成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学术管理制度。学校设立校学术委员会,各院(部)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设立院(部)学术分委员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3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一般应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有4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内设医理工学部和人文社科学部,分别由相关学科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学风与学术道德、医学伦理等专门委员会,负责专项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各专门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其审议评定结论及会议纪要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报告。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1-4名。各学部、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秘书。一人最多同时兼任两个专门委员会的委员。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秘书长由科学技术处处长兼任。
第十二条 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是学校基层学术议事机构,负责本单位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校级专门委员会和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建设发展规划、工作报告,以及提请全体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项,指导专门委员会和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授权或委托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审议学校宏观学术政策和学术标准,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及计划、校级学术单位的设置与调整、重大学术事务的规划、各类学术标准、学术奖励制度等。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审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教学与科研实验室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各学部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章程;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评定:
(一)学科、教师、教学与科研等学术事项年度建设计划;
(二)学校及向省、国家推荐重点建设的学科或科研平台,硕士与博士学位授权点及其申报材料;
(三)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方案,学校所设专业办学水平评估报告;
(四)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项和限项的教学与科研项目申报;
(五)高层次人才岗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政府特殊津贴、特聘教授、各级岗位教授、教学名师、骨干教师、中原学者等高层次人选或推荐人选,晋升高级职称人选或推荐人选;
(六)学校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七)医学科学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
(八)学校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省级以上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裁决学术纠纷、受理有关违反学术伦理事件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对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程序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报告。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单位学术规划和学术标准,包括学科发展规划和计划、院(部)级学术单位的设置、教师岗位聘用和晋升标准,学术评价和奖惩细则等。
(二)审定本单位的人才培养政策,包括教师培养规划、教学评价方案、绩效考核与奖学金评选细则、学生评先评优条件等。
(三)评定或评议本单位的教师工作,评定新聘教师、教师专业职务晋升、兼职教授等人选,评议本单位教师年度或聘期工作等。评定或评议结果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或备案。
(四)向学校推荐人才计划人选及科研成果,包括各类人才计划的候选人、教学及科研成果奖励候选项目等。
(五)调查和仲裁本单位的学术道德事件,包括考试作弊、学位授予违规行为、学术造假、成果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等。调查和仲裁结果须报学校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备案。
(六)其他需要交由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组织评定的学术事项。
第四章 委员的任职资格与产生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由学校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的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客观公正、尊重他人,自觉遵守社会道德与学术规范;
(三)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应由各基层学术单位按照委员任职条件和分配名额,自下而上通过民主形式,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并由学校审定,校长聘任后,成为正式委员。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的推荐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学校根据各基层学术单位正高级职称人员数量、学术影响力、承担学科建设任务的数量与质量等,合理确定各基层学术单位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
(二)各基层学术单位按委员任职标准和分配的名额通过民主形式推荐产生委员人选,在推荐选举产生候选人时要兼顾各学科的代表性。
(三)各基层学术单位推荐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专家,作为特邀委员,参与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学术事务管理。特邀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推荐,由校长聘任,和正式委员享有同等权力。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年龄一般不大于70岁,初次担任委员的年龄一般不大于57岁。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含特邀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主任可连任连选,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可连任连选,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各学部、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由院长提名或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可连任连选,但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与学校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信息的知情权;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对学校学术相关政策和改革事项的提案权;
(四)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五)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六)没有规定事由不得被免职;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持科学真理标准,公正履行职责;
(三)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积极参与审议、讨论事项,因故不能出席,须办理请假手续;
(四)接受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委托开展调研工作;
(五)遵守工作纪律,对涉及保密的事项进行保密;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运行与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各学部或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审议、决定相关事项。会议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相关部门协助提供材料。秘书长列席相关会议。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增加临时议题。须紧急审议的学术事项,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讨论、审议或决策。
第三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部或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其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及议题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通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三十五条 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案,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指定3-5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在保证会议效率的前提下,维护所有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部或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有关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到会接受咨询或陈述意见。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方面代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不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的15%。列席人员具有对相关学术事项的发言权,但不具有动议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有4/5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学部、各专门委员会议审决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三种方式进行表决。重要事项必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且获得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部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事先以书面形式对议题发表意见,委托秘书处在会上宣读,但不参加对议题的投票表决。
第四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部或专门委员会审议、评定、或决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须回避。
第四十一条 对于涉及成果评选、奖励评审、荣誉推选等事项的决议,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有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
第四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或决定的事项如果出现质疑或异议,由学术委员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后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执行。未经学术委员会授权许可,其他机构或会议不得替代校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学术事项做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纪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部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四十六条 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与议事规则,由院(部)制定,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七章 能力建设
第四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成为服务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学术决策与咨询核心。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完善学术委员会章程与议事规则,不断健全内部机制、规则,实现学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强学术委员队伍建设,提高委员履职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学术道德标准与工作纪律,维护和提高学校的学术信誉;
(四)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
(五)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六)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学校的学术发展及学术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公开年度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学校党委会审定后实施。
经校党委会、校长或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修改本章程。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河南中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院行字〔2010〕41号)同时废止。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