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学干部个人在工作中发现能力不足,如工作效果较差,工作与学习严重冲突等情况,可以向所在团学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该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允许辞职。
二、同学们对团学干部工作有较大意见,每学期两门(含两门)以上考试科目不及格者,其所在团学组织主要负责人可以劝其辞退,也有权通过召开部长会议,进行辞退。
三、团学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去其职务。
(1)违反学院纪律受到学院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2)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3)工作中不负责任,拒不执行分配的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组织会议、活动的;
(4)工作中不负责任,经常耽误、耽搁工作任务的;
(5)阳奉阴违,在同学与老师、辅导员之间制造间隙;
(6)在团学干部中搞小集团,拉帮结派;
(7)其他给学院、团学组织造成极坏影响的情形。
四、各团学组织干事有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团学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免去其职务,并报院团委组织部备案。各团学组织副部长级(含副部长级)以上的团学干部有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团学组织申请,报学院主管老师批准后免去其职务。
五、所有辞职、免职的情况在团学干部会议上宣布,由院团委组织部进行备案并及时告知其所在班级的辅导员,以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