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学干部在开展工作时,要坚持工作原则,从学院的大局出发,服从组织的安排。
二、团学干部若有建议或不同意见时,可以逐级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向上级领导反映,由上级领导统筹协调解决。
三、团学干部平时工作懒散、不负责任,对于领导交办的任务不能按时完成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免除团学干部职务。
四、团学干部开展工作搞个人自由主义者,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分配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处分,直至辞退。
五、各团学干部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办事,若办事显失公平,出现严重失误,要公开道歉,并给予内部通报批评,以维护团学组织的声誉。
六、因团学干部个人原因严重阻碍、影响集体或大部分团学干部工作进度者,给予批评,并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七、团学干部应实事求是,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学院或在校生造成损害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理。
八、团学干部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涂改或仿造证件等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九、团学干部对于院团委监察部组织的不定期抽查或检查活动,在活动还没有结束之前,一律不得通风报信,若有泄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十、团学干部对于内部会议尚未形成决议的事项不得泄露,若有泄露,经调查核实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负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十一、团学干部要爱护团学组织的财物,若有丢失或者损坏,必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若有外借,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做好记录。
十二、团学干部私自带走或复印办公室及团学干部内部资料、档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十三、团学干部在工作期间,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院团委监察部给予处分,并记入人事档案。
十四、积极倡导全体同学对团学干部的监督,对违反学院有关管理规 定的团学干部进行举报。凡学生举报有违纪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严重性,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