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最高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讨论决定学院行政重要事项;
(二)落实学院党委会前置把关后的重大决策;
(三)统筹推进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业务工作。其中,党的建设(含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建设)由党委会专属决策;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学科发展等重大事项,须经党委会前置进行政治关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严禁以党政联席会议替代党委会。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构建“党委引领、党政协同、分工负责、高效落实” 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以下事项(党委会前置把关事项除外):
(一)发展规划与治理类
1、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学校发展规划及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
2、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重要规章制度的废改立;
3、内设机构、岗位设置调整,权限内人事调配及干部教育管理;
4、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及突发事件处置,学校交办重大事项。
(二)资源配置类
1、年度经费使用、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
2、单价5万元以上设备采购、大宗物资采购、服务购买及基建修缮项目;
3、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资源统筹分配。
(三)队伍建设类
1、教师引进、培养、访学进修,教学团队建设;
2、教职员工聘用、晋升、考核、职称评定、薪酬分配及违规惩处;
3、各级人才计划推荐申报,职工福利、考核奖惩。
(四)人才培养类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启停;
2、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籍管理、招生就业;
3、学生奖惩、困难帮扶、推免、转专业,研究生导师遴选。
(五)科研与社会服务类
1、研平台/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成果转化及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2、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组织成员选任;
3、对外学术交流、社会服务合作。
(六)表彰推荐类
1、学院内部表彰奖励;
2、上级表彰奖励人选推荐。
(七)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党委会决议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落实的事项: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二级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2、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具体举措;
3、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巡视巡察整改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方案;
4、党委提名的机构负责人任免事项;
5、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会议召集与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紧急情况经党委书记、院长共同协商可临时召开。党建相关议题由党委书记主持,行政相关议题由院长主持;书记或院长因故不能参会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
第七条 出席与列席
(一)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且书记、院长至少1人参会;
(二)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且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会;
(三)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会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书面请假;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学术委员会主任、教职工代表等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八条 议题确定与准备
(一)议题由党政班子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院长共同审定;未经审定的议题(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除外)不得列入议程;
(二)重要议题会前须深入调研论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的,征求党支部及学科团队意见;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通过党支部、教代会、学代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法律合规性问题须进行风险评估;涉及干部工作的,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并履行前置程序。
(三)重要议题会前须充分沟通,党委书记与院长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及相关班子成员须个别酝酿、形成初步共识。
(四)议题实行 “一事一报”,相关材料提前 2个工作日提交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提前1个工作日将议题及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九条 议事与决策规范
(一)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紧急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审定,不得临时动议议题。
(二)分管领导介绍议题情况,议题发起部门负责具体汇报,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凡属重大原则问题,领导班子成员按末尾发言顺序逐一表明表态,党委书记、院长应最后表态。
(三)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重大情况不明确的,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重新上会;“三重一大”事项须逐一发表 “同意”“不同意” 或 “缓议” 意见(不得弃权),方案未通过的,按程序重新酝酿,严禁临时动议。
第十条 表决规则
(一)讨论重大事项须进行表决,表决方式根据事项性质确定:一般事项采用口头、举手方式;干部任免、重大资金使用等事项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二)赞成票超过应与会成员半数为通过;讨论多个事项或任免多名干部时,须逐项、逐人表决;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三)紧急情况下无法召开会议的,党委书记、院长或分管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报告并按程序确认。
第十一条 决议分类
党政联席会决议分为四类:1、批准(通过);2、原则批准(通过),按要求修改后实施(发布);3、暂不决议,责成相关责任人或单位另行提报意见后再研;4、不予批准(通过)。
第十二条 回避与保密
(一)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或存在影响公正决策情形的,本人须提前主动提交回避申请,会议主持人应及时提醒回避。
(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决策过程及未正式公布的决定,参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三条 记录与纪要
会议记录须完整反映过程,清晰记录发言要点及参会人员对重大事项的意见态度,经主持人审核签字后存档;会后 1个工作日内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定后,印发相关人员并归档。
第十四条 学术治理衔接
建立党政联席会与学术委员会定期沟通机制。党政联席会讨论学术相关事项时,邀请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代表列席。
四、决议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决议执行
(一)党政联席会决议由分管班子成员牵头、责任科室(学科)具体实施,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学院办公室负责决议传达、进度跟踪。
(二)决议执行中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变更;如有重大调整,须提交党政联席会重新审议;需复议的事项,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重新提报。
第十六条 监督问责
(一)学院办公室负责决议传达、执行跟踪、督查反馈,定期开展执行情况评估;
(二)决议执行成效纳入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公开与报备
(一)除涉密事项外,党委会决议及执行情况应按规定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二)重大决策应按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备;
(三)每年向党员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党政联席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党政联席会决议具有严肃性,学院各单位及个人须严格执行。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保留或按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党政联席会或上级未变更决定前须无条件执行;对执行不力、敷衍塞责或擅自变更决定的,依规依纪问责追责。
五、附则
第十九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 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和院长签阅)。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原有议事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学院发展需要适时修订,修订程序同本规则制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