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根据学校下发的《对党费收缴工作的有关要求的通知》和《关于党费收缴标准的补充通知》院组字[2008]8号文件的要求,经康复医学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讨论,特制订如下《康复医学院党支部收缴管理制度》。
一、党费收缴标准
(一)、在职职工党员党费交纳基数及比例
1、党费收缴基数
根据省委高校工委会议精神,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副补、岗位津贴、房补、适当补贴、能源补贴七项,扣减医保、公积金、纳税三项后的金额。
2、党费收缴的比例
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以上者,交纳2%。
(二)、离退休党员交纳的基数及比例
1、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额为计算基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首次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
2、党费收缴的比例
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二、党费收缴流程
1、康复医学院每个党员应主动于当月2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2、各支部统一把党员的应交纳金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学校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费收款薄》,按要求进行收缴,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至康复医学院党总支。
3、康复医学院党总支统一收齐,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上缴学校党委在银行的党费专用帐户上。
三、党费收缴要求
1、党员应按期交纳党费。一般应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总支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2、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4、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没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四、党费使用
党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1、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2、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五、党费管理
1、康复医学院党总支使用《康复医学院党员交纳党费公布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2、康复医学院党总支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马赟同志负责记录康复医学院党总支上交后返还党费帐目及使用情况,周浩同志负责党费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