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依据《民法典》、《河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校政字〔2018〕275 号)、《河南中医药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处级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校党办字〔2018〕5号)等相关规定,对学院劳动纪律做如下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办学效率,规范工作过程,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并根据国家、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康复医学院全体教职工,包括学校临时聘用人员、进修及实习生等,特聘人员等非机制内人员另文合同规定。
第二章 术语界定
第三条 为准确标识教职工岗位状态,教职工从入职开始至离职,均有岗位身份,岗位状态分为在岗、外出、会议、请假、加班、离岗六种状态。
在岗:正常上班,且在办公室;或在办公室附近工作场所随时可以回到岗位
外出:因公外出(含出差、公务培训、组织安排的考试、领导公务安排等)暂时离开岗位,1小时以上;规定范围内坐诊、授课等
会议:就近召开的校内、学院内部会议,需要暂时离开办公室的
请假:因私外出(含病事假、婚丧假等)
加班:工作日工作时间之外,因公务安排需要继续工作,且得到加班事项的主管院领导审批,且在党政办备案的;有偿活动或安排,可选择“加班”或“劳务报酬”之一,不可同时享受
离岗:长期进修、访学、学历提升、产假等较长时间离开岗位,不再履行岗位职责的
调休(弹性工作日):在总工作时间不变的情况下,教职工可以利用加班等积累的工时用于调休,调休可以按小时进行,也可以按工作日进行
第四条 学院实行考勤打卡制度,根据考勤打卡记录确认迟到、早退、旷工和全勤。
迟到:上午8:40~10:00之间到岗的(打卡记录),视为迟到。
早退:下午15点至下班前15分钟之间提前下班的(打卡记录),视为早退。
旷工:既无打卡记录又无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一天内应有两次打卡记录,只打卡一次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半日处理;一天内没有考勤记录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日处理。
全勤:月度全勤:无迟到、早退、旷工和考勤异常记录,工作日全部出勤(无请假、离岗);或年度工作时间积累达到1680小时。
第三章 工作制度与工作时间
第五条 工作制度。学院实行坐班制,每周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工作时间。学校的作息时间
全体教职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教学辅助(实训中心)、科研辅助(实验室):有课程或相应任务的上班时间提前20分钟,下班时间延后20分钟,计入工时;或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审批后计入工时。
辅导员:有学生咨询等业务处理,根据实际时间延长,延长时间计入工时(因个人原因所致的“加班”不计入);根据学校要求,辅导员须24小时手机开机,下班期间电话、在线处理的学生事务、公务,重要事项经学院研究计入工时,一般性事项不予研究;
教师:有教学科研任务(课程、考试、大型实验等)与教学科研任务时间同步,报告且征得教研室主任同意后,该半天内可以不返回办公室。
第七条 学院工作:工作时间内外学院或分管口的工作例会、政治学习、业务学习、重要会议、主要集体活动等;和学院组织的工作时间外公益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考评团建等;实行“签到”,记载工时,此部分工时主要用于评先评优、师德师风考核等。
第八条 考勤管理。学院实行钉钉打卡考勤,当钉钉打卡考勤不能正常进行时(如断电),实行书面签到考勤。上午上班考勤打卡的有效时间为:早上7点至10点;下午下班考勤打卡的有效时间为:下班前15点至18点30分,其它时间打卡不纳入正常考勤。外出除已经有审批程序(如出差)外,在工作时间范围内不能返回岗位的,应采用“外勤打卡”考勤,未经批准的各类外出不得使用“外勤打卡”。
第九条 签到管理。学院使用钉钉签到或微信小程序(待开发)功能,签到应用于各类会议、集体活动、学习培训、考试考核等,钉钉打卡未设置或无法进行时,使用书面签名表签到。
第十条 教师岗除法定带薪假日外,每月可享受3天弹性工作日,弹性工作日须使用“加班”等获得的工时冲抵,但应事先征得教研室负责人同意,否则按旷工处理。弹性工作日不得安排在周二下午,或学校、部门有会议、活动等工作安排的时间。弹性工作日当月有效、每周不超过1天,逾月作废。
第十一条 因排课、调课等计划内课程在工作时段以外授课的,计入工时或按每节课1小时申请弹性工作日、时,1个月内使用。
第四章 请销假管理
第十二条 请销假手续
(一)所有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填写《康复医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单》(钉钉“请假”),请假手续办妥后方可休假。
(二)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
(三)所有请假手续交学院党政办备案,学院考勤由党政办根据人事处要求统计并经部门负责人(书记或院长)审核后于下月1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交至人事处。
(四)请假五天以上的,应提前一周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休假前应做好工作交接,不影响正常工作。
(五)请假期满的,应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不得无故超假。如需续假,应于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请假权限及流程
(一)教师、行政非负责人请假1天(含)以内,由所在教研室(科室)负责人审批;2~3天由所在教研室(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级领导审批(牵涉课程调整的,任课教师请假应按程序办理调/停课等手续;担负重要任务期间应办理任务交接手续;辅导员请假应按学生处要求备案);3天以上的请假,由所在教研室(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级领导,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审批。
(二)科室负责人(含教研室主任)请假2天(含)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2~5天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5天以上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书记、院长联署审批。
(三)所有请假人,两周至一个月的,由学院负责人(书记或院长)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一个月以上的,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审批。
(四)领导干部请事假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办理。副处级领导干部外出、会议、请假、离岗半天以上2天(含)以内,须向书记或院长请示审批(口头、电话或书面),其中与学校会议冲突的须在学院同意的基础上向主管校领导请示审批,审批获得同意后方可外出或休假;2天以上的须在学院同意的基础上,经校领导签批同意,并报组织部、校党委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外出或休假。正处级(书记、院长)须按上述程序相互审批。
(五)不得以分段拆解请假的形式规避上级审批权限和流程,如有违反,给予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年度“师德师风”考评不合格。
所有审批同意休假的,须在党政办备案;休假结束须到党政办办理销假。
第十四条 请假规定
(一)年假:为彰显人文关怀,学院给予每位教职工每年5天年假,年假休假的最小单位为半天,不扣全勤数。
(二)事假:教职工因个人私事请假。事假的最小单位为小时,连续请假1天以上15天(含)以内以工作日实际时长计算,超过15天的第二个节假日起计算在请假时间内。
(三)病假:教职工因病需要请假。
1. 病假分五种情况:
(1)女教职工例假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学院不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即重强度劳动)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称病不能工作的,应请病假。此病假一般不计入“医疗期”。
(2)国定甲类传染病病假。教职工发生国定甲类传染病,均应休病假。无论是否感染,因上级和学校规定造成的停工停产,或因区域封闭造成滞留不能返岗,不扣全勤数;感染疾病,应在相应疾病常规周期结束后复查结果,结果转阴后可以复工的尽早复工,不能复工的按普通病假计算,不计入“医疗期”。
(3)急性病病假。教职工发生急性病在病情稳定和确诊前,按甲类传染病形式对待,病情稳定后或确诊后,非属于甲类传染病的,按普通疾病对待。
(4)重、大、慢病病假。教职工确诊登记的重、大、慢病,适用“医疗期”病假。
(5)其他普通疾病病假。教职工发生普通疾病,需要请病假的,一般应出具医疗卫生单位的缴费证明或诊断证明,不计入“医疗期”。
2. 医疗期:
(1)医疗期期限:参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员工医疗期的时长,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决定: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的使用:
1)在医疗期内,教职工停工医疗(病假)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学校按规定发给本人工资;绩效计算中,此部分请假天数按80%计算。
2)累计超过180天,由学校按规定发给本人工资;绩效计算中,此部分请假天数按90%计算。
3)超过医疗期,可提请学校组织“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学校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学校按规定发给本人工资;绩效计算中,此部分请假天数按95%计算。
3. 在绩效计算中,教职工病假请假天数按事假的95%计算。
(四)调休:教职工“加班”等产生的可用工时余额内,可以用于任意一类请假,此部分规定为“调休”,调休不按请假扣全勤数;但有规定需要再当期使用的工时余额,只能在当期使用,超期相应余额清除不再可用。
(五)婚假:
1. 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可享有7天带薪婚假(不扣全勤数;连续休假,含周末),超出7天按事假计算。
2. 教职工请婚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婚假原则上在结婚当年内执行一次,不可拆解。
(六)产检假
女教工怀孕7个月以内的,每月享受1天产检假;怀孕第8个月的,每月享受2天产检假;怀孕第9个月以上的,每月享有4天产检假,其中2天包含在预产假中。以上需提供产检证明。产检假不积累、无余额,过期作废。绩效计算中,此部分按实际请假天数的50%计算。
(七)产假
1. 女教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正常分娩,休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男教工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以上均应提供医院相关证明。
2. 产假期间、流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学校按规定发放。绩效计算中,未超规定天数的,此部分按实际请假天数的80%计算,超出规定天数的部分按实际天数的100%计算。
(八)哺乳假
按法定规定,女教工享有哺乳假,哺乳假从婴儿出生起至年满一周岁。根据我院实际情况,职工可选择哺乳期每天上班晚到或下班早走合计1小时,或者将每天1小时哺乳假折算成每月4天休假,每周不超过1天。哺乳假不扣全勤数。
(九)丧假
参照《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可享有2天带薪丧假(不扣全勤数),超出2天按事假计算;家庭距离学校100-300公里的,增加往返共1天的路程假,距离300公里以上的,增加往返共2天的路程假。
所有请假连续请假1天以上15天(含)以内以工作日实际时长计算,超过15天的第二个节假日起计算在请假时间内。
所有请假均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权责及分类进行请假。
第十五条 因公外出规定
(一)工作时间因公需要外出,应填写《康复医学院教职工外出审批单》(钉钉“外出”),并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外出事项分管领导(若外出事项与主管领导不是同一人的,应双方签批)批准后方可外出。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者,按旷工处理。因公外出应按审批时限返回,不能按时返回应根据实际情况提请新的“外出”或“请假”,未审批也未按期返回而影响正常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二)教职工外出前,应将审批后的《康复医学院教职工外出审批单》交党政办备案;紧急情况,不能提前办理手续的,告知并在外出回校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后的《康复医学院教职工外出审批单》报党政办备案。否则,按事假处理。
(三)外出时间审批权限
教职工因公外出,均应按照“请假”规定的流程和权责进行审批。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试用期或见习期的,请假累计超过10天的,试用期或见习期按照请假天数相应延长。
第十七条 业务拓展:教职工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进行相应的业务学习、锻炼,但应尽量利用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为照顾教职工业务拓展,做出如下规定:
行政岗位具有高校教师身份的教职工,每周工作日平均有不超过半天的时间可以用于“坐诊”、“授课”,按小时计算,计算周期2023年7月15日起,之后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新入职教师,从第一个完整学期开始计算。
教师岗位教职工,每周工作日平均有不超过半天的时间可以用于“坐诊”、“培训(非学院安排的接受培训,或作为培训师、考官)”、“专家(非学院安排)”,按小时计算,计算周期2023年7月15日起,之后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教职工以上每周半天时间仅可用于以上规定项目,且一般不可用周二下午时段,且需要按“业务拓展审批”审批备案,流程及权限与“请假”相同。超出规定时间,审批通过的以请假计算;未经审批,无论超出或不超出规定时间,均以旷工计算。
第十八条 教职工考勤异常又在岗的,应在14天内(遇寒暑假顺延)且不超过下月1日,从学院0A钉钉审批提交考勤异常申请(附工作证明材料),完成审核程序后由党政办汇总,当月不得超过2次,超期提交或超过2次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九条 考勤正常,但工作期间不在岗,或规定时间不能到岗或联系不上影响工作开展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 在职期间,参加校外其他单位考试、应聘或脱产进修的,应在报名前到党政办备案。
学院安排的“脱产进修”,除参加学院规定的任务外,接受进修单位的劳动纪律管理,定期向学院报告相关工作,相关要求另文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职在岗期间,教职工应保持办公场所及着装干净卫生整洁得体,言语行为文明恰当,不得从事与工作不想管的活动(如上网购物、观看综艺,谈论事项与业务、学院发展等不相关等),检查不达标或被核实存在不达标情况的,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学校的部署、工作指令、批示,学院落实“13710制度”。其中,“1”即1天内要研究部署。“3”即3天内反馈初步落实情况。“7”即一般性工作原则上7天内落实解决。第二个“1”即重大问题,包括一些复杂问题要在1个月内落实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拿出解决的时间节点和方案,经批准后按照解决方案中确定的时限要求推进工作,并按月反馈进展情况。“0”即所有事项都要跟踪到底、销号清零,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教职工在职在岗期间,应按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学院下达的任务,完成任务不及时和质量不达标的,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月度考勤到达第二章第四条全勤规定的,月度全勤奖励300元;年度考勤到达以上全勤规定的,年度全勤奖励最高3600元(含月度全勤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月度“请假”每小时减月度全勤奖2%,月度全勤奖扣完为止;迟到、早退、旷工累计每小时减月度全勤奖4%,月度全勤奖扣完为止,且年度全勤奖不予补齐。年累计迟到、早退、旷工(每半天记为1次)20次以上者,个人取消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不同评先,按时间点上溯一年周期)和下一年职务职称晋升资格,科室取消年度集体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旷工的,连续旷工15天,或年内累计旷工30天(含)以上的,按自动离职交学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注意折算)的原则上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24日起施行,原《学院考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由学院党政办负责解释。
康复医学院
2023年5月16日